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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紀法——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會有什么后果?
日期:2026-02-02 瀏覽量:137

紀法解讀
執行黨的決定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。然而,個別黨員自由主義、個人主義嚴重,目無組織紀律,向組織討價還價,不服從組織人事安排、工作分工、任務分配等決定,甚至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撂挑子、耍性子,嚴重損害黨組織威信,影響黨的工作。
沒有規矩,不成方圓。廣大黨員應當尊重和落實組織作出的決定。如果認為對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適當,可以提出意見,但經過黨組織考慮作出的最后決定,必須服從。
紀法依據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九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、調動、交流等決定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,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參考條文
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》第十八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三十條
來源:《醫院紀法100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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