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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紀法——如何合規接待醫藥代表?
日期:2026-04-07 瀏覽量:73

紀法解讀
根據國家藥監局《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規定,醫藥代表經過平臺備案,征得醫療機構同意,可以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溝通,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。醫療機構規范接待醫藥代表,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。
一是醫院應該指定相關部門,統一負責查驗核對醫藥代表備案信息,管理、監督醫藥代表在院活動。科室也可以指定專人負責醫藥代表來科室開展活動的預約、登記、記錄等工作。
二是按照“三定三有”原則接待醫藥代表,《全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行動計劃(2021-2024年)》明確規定,醫藥代表院內拜訪醫務人員,要明確接待時間、地點和人員,做到接待有預約、有流程、有記錄。
三是醫務人員或藥事人員未經單位同意,不得擅自接待醫藥代表。在接待過程中,如果醫藥代表存在以下行為的,應當立即停止接待,同時向醫德醫風部門報告,實施藥品銷售;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;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、資助、贊助,誤導醫生使用藥品,夸大或者誤導療效,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信息;以及有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用藥的行為。
《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中明確醫藥代表是從事藥品信息傳遞、溝通、反饋的專業人員,并沒有包括耗材、試劑、設備廠家等相關人員,對于上述廣義上的醫藥代表,也應該參照《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進行管理。
來源:《醫院紀法100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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